(2015)杭萧执民字第7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0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义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锡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阮寿钗、黄陈浈、肖芳宝、周雁、刘慧丹、肖明椿、陈汝斌、陈运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义桥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70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