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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1号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继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怀利,公司员工。被告:曹露,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