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丁长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丁长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426号原告张爱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政,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长孝,安丘市润泽玩具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原告张爱红与被告丁长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张爱红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