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永与许进前、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许进前,李敏,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魏永。委托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进前。被告李敏。被告李伟,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与被告许进前、李敏、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魏永承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