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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永与许进前、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许进前,李敏,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魏永。委托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进前。被告李敏。被告李伟,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与被告许进前、李敏、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魏永承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