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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的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123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