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永成与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成,高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小赵行政村赵朱园**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72********。被执行人:高明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北大街**号*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11020213。赵永成与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永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2965元及执行费694元,案件受理费11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