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李光兴、李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李光兴,李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54号申请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李光兴。被执行人李运萍。张海军申请执行李光兴、李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军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兴、李运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