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明纲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纲,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明纲,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马林,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纲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韩玉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