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桂铭、鄢桂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桂铭,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鄢桂忠,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张桂铭、鄢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桂铭、鄢桂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鄢桂忠拥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354**和被执行人张桂铭在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172号混合结构三层楼房,产权面积491.22㎡,产权证号:Z1001112号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