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勤为、许玉仙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本院收到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勤为、许玉仙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