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范永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杨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溪县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0元,减半收取12540元,由原告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贺燕审 判 员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