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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1-1204。法定代表人:严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河阳工业园杏虎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吉洪。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