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宋某某,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