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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宋某某,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