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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现在吉林省农安县靠山镇三道沟村。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