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现在吉林省农安县靠山镇三道沟村。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