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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文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文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以其与被告李克需要已庭外自行协议离婚为理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文某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