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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赖清华与黄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清华,黄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赖清华,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黄文生,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清华与被告黄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清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清华以与被告黄文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5元,减半收取44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