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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64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599号。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琼楼里588号怡景.青春驿栈1栋A座5层。负责人陈一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张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袁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