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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兰,魏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03号原告:陈翠兰,工人。被告:魏建国,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案受理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翠兰于2015年8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陈翠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