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栗二阳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滑县公司、马志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二阳,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滑县公司,马志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栗二阳,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滑县公司。住所地:滑县南环路与二号路西。法定代表人马志才。被告马志才,男,1954年10月20日生,住许昌市鄢陵县。原告栗二阳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滑县公司、马志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滑县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二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栗二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马胜勤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