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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栋、陆登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栋,陆登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35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勇,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栋,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陆登山,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栋、陆登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0元,由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