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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执字第7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增广与陈景平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环执字第780-6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广,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永宁里*号***室。被执行人陈景平,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号***室。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景平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28号402室的房产。现本院对上述房屋继续予以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景平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28号402室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