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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鸳与朱旭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鸳,朱旭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胡鸳。被执行人:朱旭寅。申请执行人胡鸳与被执行人朱旭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金东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对其申请执行权予以登记确认。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