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孙增友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048号罪犯孙增友,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以(2003)呼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孙增友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07年减刑9个月,2009年减刑1年1个月,2011年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连续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增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减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增友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