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384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私藏枪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私藏枪支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1994年从外地购得土枪一把,并办理了猎枪证(有效期限至199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猎枪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猎枪证,也未将该土枪上交。2008年左右,溧阳市公安局对持枪居民的枪支进行收缴,被告人王某因外出打工而未将该土枪上交,后在得知政府收枪后,也未将该土枪上交,并一直藏匿在家中。2015年2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的家中查获土枪一把、火药一瓶、铁砂一瓶。经鉴定,该土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能够正常发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私藏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被告人王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1994年从外地购得土枪一把,并办理了猎枪证(有效期限至199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猎枪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猎枪证,也未将该土枪上交。2008年左右,溧阳市公安局对持枪居民的枪支进行收缴,被告人王某因外出打工而未将该土枪上交,后在得知政府收枪后,也未将该土枪上交,而是一直藏匿在家中。2015年2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的家中查获土枪一把、火药一瓶、铁砂一瓶。经鉴定,该土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能够正常发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猎枪证,鉴定文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蒋和妹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私藏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依法扣押的土枪一枝、火药一瓶、铁砂一瓶予以收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加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