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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金柱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柱,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曾金柱,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芜湖闽桥木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蕉城区。负责人:张振华(职务不详)。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曾金柱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再审程序结束之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