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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武扣、孙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周武扣,孙玉平,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南平、栾建军,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武扣。被执行人孙玉平。被执行人周琴。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武扣、孙玉平、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108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6832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由被执行人孙玉平签收,但三被执行人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执行谈话;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三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武扣、孙玉平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琴位于泰州市XX区XXXX花园X幢XX号的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诉讼保全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15年3月11日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三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武扣、孙玉平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琴拥有苏M×××××奥迪小型汽车1辆,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对上述机动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数额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三被执行人均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对三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武扣、孙玉平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琴有苏M×××××奥迪小型汽车1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对上述机动车进行了查封,并查明该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该机动车未被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对三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通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琴名下位于泰州市XX区XXXX花园X幢XX号的房产已被本院诉讼保全,设定了最高额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武扣、孙玉平、周琴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其表示被执行人周琴的上述房产,正在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正在司法处置中,本院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琴名下位于泰州市XX区XXXX花园X幢XX号的房产及苏M×××××奥迪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房产、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房产目前正由其他法院司法处置,本院无法处理;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