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黄维明、杨汝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黄维明,杨汝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姗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被告:黄维明,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1X。被告:杨汝先,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黄维明、杨汝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黄维明为本院干警,为公正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请示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7月27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中法立复字第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黄维明、杨汝先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本案由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