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乔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乔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巩某某,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世纪领航子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领取诉讼材料,代为出庭,代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等。被告乔某某,男,子长县瓦窑堡镇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白某某,男,子长县瓦窑堡镇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原告巩某某所提供被告乔某某、白某某送达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不能提供被告乔某某、白某某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坤森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