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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与裘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裘利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浩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豪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裘利君,女,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公民身份号码×××0426。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辉公司)诉被告裘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红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虎辉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镰、杨豪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山市**镇宇中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宇中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夏文杰是该厂的投资人。在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向该厂供货,该厂共收到原告的灯头货物价值137600元,仅支付了15000元货款,拖欠货款122600元。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夏文杰支付货款及利息。经调解达成协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但夏文杰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执行程序中。据了解,裘利君是夏文杰的妻子。原告向夏文杰供货期间是裘利君与夏文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文杰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属于裘利君与夏文杰的夫妻共同债务,裘利君应对夏文杰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裘利君对夏文杰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向原告支付122600元货款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虎辉公司送货单;2、结数清单、证明及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3、(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审核表及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5、宇中厂工商登记资料及夏文杰身份信息资料。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宇中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夏文杰,该厂于2013年6月25日注销工商登记。宇中厂从2013年3月至同年6月共向虎辉公司购买价值137600元的灯头,宇中厂仅支付了15000元货款,尚欠货款122600元。虎辉公司遂向本院起诉夏文杰,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虎辉公司与夏文杰达成调解协议,夏文杰于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虎辉公司货款122600元。如夏文杰逾期未全额支付,虎辉公司可申请法院执行剩余货款及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按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制作了(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此后,夏文杰未向虎辉公司支付货款,虎辉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另查,裘利君与夏文杰于2008年5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3年9月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夏文杰应当按照(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虎辉公司支付货款。夏文杰未按约定付款,除应向虎辉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2600元外,还需支付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债务发生在裘利君与夏文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裘利君应对夏文杰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裘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利君对夏文杰按(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应付给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的货款1226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裘利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结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