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肖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14号原告刘某甲,曾用名肖某甲,男,200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洪林,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乙,又名肖某丙,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