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秀菊与单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菊,单玉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孙秀菊,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单玉梅,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惠农区工商局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菊与被告单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秀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秀菊负担。审判员 徐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