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正全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37号原告刘正全,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冉平海,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德全,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全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全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