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建明、姜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朱建明,姜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4号原告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田文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栋梁,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被告姜建英。委托代理人任末根,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述二被告。原告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明、姜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栋梁、被告朱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末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饲料欠下货款6709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709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095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建明、姜建英辩称,对起诉的金额和事实都没有异议,被告因为养殖甲鱼的行业不景气,连年亏本,所以现在能力有限,希望能够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幼鳖料,截止2014年3月31日,两被告共结欠原告饲料款670950元未付,故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遵守。原告已全部交付货物,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709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095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明、姜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甲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709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095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5255元、财产保全费3875元,合计9130元,由被告朱建明、姜建英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翔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