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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从中与穆祥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从中,穆祥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中,男,1968年3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祥海,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上诉人张从中与被上诉人穆祥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从中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从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从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从中负担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从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