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毅诚申请宣告陈扬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毅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113号申请人张毅诚,男,201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法定代理人张佰件,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张毅诚申请宣告陈扬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毅诚诉称,陈扬招系申请人张毅诚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张建铁于2012年10月5日去世。陈扬招于2012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申请人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陈扬招为失踪人。经审查,陈扬招,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201013927。申请人张毅诚与陈扬招系母子关系。陈扬招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扬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扬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扬招于2012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扬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