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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万梅诉欧阳俊武离婚纠纷一案李万梅诉欧阳俊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梅,欧阳俊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李万梅,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龙坪镇大兴村兴街组12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02232421。被告欧阳俊武,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团溪镇和平村中心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101820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梅诉被告欧阳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梅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万梅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