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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连余与徐志强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余,徐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杜连余。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连余与被告徐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连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连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