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家盛与陈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盛,陈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张家盛。委托代理人彭翔,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盛诉被告陈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家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免予收取,退回张家盛案件受理费622元。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