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家盛与陈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盛,陈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张家盛。委托代理人彭翔,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盛诉被告陈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家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免予收取,退回张家盛案件受理费622元。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