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静等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平,刘洋,陈静,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11-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65年3月5日出生。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玉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杨永平、刘洋、陈静申请执行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公司在蜀山法院的涉诉案件较多。为便于统一有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杨永平、刘洋、陈静申请执行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债权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