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21号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励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伟、朱江鹏,均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林少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张丽斯,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林少源、张丽斯抵押的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