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国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兵,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智伟、林建源,均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国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被告人陈国兵不服,以原审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桦代理审判员 李中原代理审判员 任玲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