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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业成与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成,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业成。被执行人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九园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民锋,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民锋。申请执行人王业成与被执行人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民锋、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360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早已停产。该公司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后查封该公司房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