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608号被告人戴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红,被告人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湖南省S319线由西往东行驶至与G319线十字型交叉路口,遇黄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G319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戴某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黄某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亦未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本院委托新建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新建县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归案经过、病历本、B超检查报告单、CT影像报告单、心电图、三测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死亡证明、殡葬证、货运市场货物运输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款回单、收条、缴款书、调解协议、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戴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戴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刘永东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