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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执异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黄洪烈与黄洪烈、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中执异字第0039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黄洪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华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洪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0号118室。法定代表人杨益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健。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国信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润公司)、黄洪烈、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徐健保证合同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洪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黄洪烈称,本人与南通国信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是以主债权人对南通通润公司的债务为基础,现该公司尚在破产清算中,南通国信担保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了全额债权申请,在主债务人资产未清算情况下,先行拍卖反担保人的房产有违常理。用于反担保抵押的房子是本人及父母长期居住的房子,若拍卖会使本人全家失去住房,故请求法院停止拍卖。经审查查明:本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国信担保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通中执字第00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洪烈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景都小区××幢×××室、×××室房屋及附属设施。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在本院异议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洪烈表示因×××室系其与家人长期居住,法院若要执行拍卖,请求拍卖×××室。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对其中的×××室及车库尽快进行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洪烈所有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室现由被执行人黄洪烈及其家人居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行拍卖×××室,故本院依法拍卖处置执行标的物×××室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黄洪烈的执行异议申请;二、依法拍卖启东市景都小区××幢×××室房屋及车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刘 瑜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元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