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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史红亮与被告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亮,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4号原告史红亮。被告王志刚。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亮诉被告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红亮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