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史红亮与被告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亮,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4号原告史红亮。被告王志刚。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亮诉被告王志刚、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红亮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