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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郑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湾花园-13-6。法定代表人迟可义,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郑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