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士付与杨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付,杨赐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8号原告:韩士付。被告:杨赐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付与被告杨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士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士付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士付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