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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士付与杨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付,杨赐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8号原告:韩士付。被告:杨赐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付与被告杨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士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士付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士付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