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午毅俊,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甘肃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