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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1278江油市鑫达气体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长裕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鑫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双流村。法定达标人:魏平方,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江油长裕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良。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江油长裕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6,176.68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执行费826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