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唐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36号罪犯唐波,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罪犯唐波严重违反监规监纪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罪犯唐波违反监规监纪为由,撤回减刑建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罪犯唐波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纬淳 百度搜索“”